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九○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嘉義縣稅捐稽徵處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台財訴字第
八八二二一九一二七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本件營業稅事件,納稅義務人為侯清富,原告甲○○僅係侯清富之配偶身分而已 ,被告之原處分對象為侯清富,原告既非受處分人,亦非復查決定書之受決定人 ,未經復查程序竟提起訴願、再訴願及本件行政訴訟,於法不合。一再訴願決定 遞從程序駁回,俱無違誤,原告復提起行政訴訟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本件原告 之訴既不合法,其實體之主張,即無庸審究,併此敍明。二、侯清富部分,另行判決。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六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林 茂 權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劉 鑫 楨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賀 瑞 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