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契約無效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調字,108年度,945號
KSEV,108,雄司調,945,2019052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94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翁秀香 

相 對 人 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秀香翁**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聲
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翁秀香尚積欠聲請人債務 未清償。而查相對人翁秀香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相對人 翁秀香明知負有債務,仍將其所有之上開不動產以買賣為原 因,辦理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翁**,疑為脫產行為,為此 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翁秀香之貸款債權乃屬金融機構 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 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