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補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台灣優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芬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鳴雁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
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
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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