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調解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08年度,27號
KSEV,108,雄司補,27,2019052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補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台灣優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芬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鳴雁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
  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
  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優紙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