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08年度,22號
KSEV,108,雄司補,22,201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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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補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紀陸麗珍
聲 請 人 紀恩凱 



相 對 人 黃筱晶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筱晶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債權金額為新
  臺幣1,200,000 元,調解標的金額應以兩造間之債權金額定
  之,故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 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
  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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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