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補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紀陸麗珍
聲 請 人 紀恩凱
相 對 人 黃筱晶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筱晶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債權金額為新
臺幣1,200,000 元,調解標的金額應以兩造間之債權金額定
之,故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 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
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