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聲字,108年度,27號
KSEV,108,雄司聲,27,201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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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王立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郵寄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 (下稱系爭信函)予相對人,惟查相對人已出境,聲請人對 相對人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護照申請書所填寫之國外地址00 0 First street .P .O .BOX 688 Belle River ,Ontario , NOR IAO Canada寄發系爭信函,亦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等 件為證。經查,相對人於民國99年5 月5 日為遷出國外登記 ,並於97年3 月29日出境後未再返國入境,此有相對人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乙紙附卷可稽 。又聲請人對相對人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護照申請書所載國 外址寄送系爭信函,亦經郵務機關退回,有外交部領事事務 局108 年3 月22日領一字第1085110743號函及退回信封在卷 可徵。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洵 堪認定。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1.請於收受後5 日內將公告及裁定全文含附件登載於新聞 紙,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2.本件毋庸核發確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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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