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小調字,108年度,2012號
KSEV,108,雄司小調,2012,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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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小調字第2012號
聲 請 人 廣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深筌 
相 對 人 陳盈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 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 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 條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第436條之9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違約金,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19,920元,屬小額事件,依首揭法條規定,無合意管轄之 適用。又相對人住所地為新北市蘆洲區,有相對人之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自 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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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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