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小調字,108年度,1708號
KSEV,108,雄司小調,1708,201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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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小調字第1708號
聲 請 人 鐘亦凡 
相 對 人 捷揚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心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維修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向聲請人請求維修費用履約保固。查相對人之營 業所位於桃園市,有相對人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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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揚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