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小調字,108年度,1548號
KSEV,108,雄司小調,1548,2019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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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小調字第1548號
聲 請 人 裕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元 


相 對 人 福泰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 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私法人,主營業所設在高雄市○○區○○路 000 號,此有相對人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另兩造 間無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書面,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 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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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泰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