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勞小字第4號
原 告 武小河
訴訟代理人 虞斌君
被 告 泰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昱智
訴訟代理人 黃正杰
黃怡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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