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訴字,107年度,30號
KSEV,107,雄訴,30,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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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訴字第3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顏詩蘭 

訴訟代理人 葛孟靈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吉勇 
      陳毓祐 
      鍾秋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
複 代理人 蘇哲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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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