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訴字第30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顏詩蘭 訴訟代理人 葛孟靈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陳吉勇 陳毓祐 鍾秋齡 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複 代理人 蘇哲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琁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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