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0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雙實土木包工業即邱國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石園藝景觀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 元,應繳第
二審上訴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
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
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