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7年度,1945號
KSEV,107,雄簡,1945,201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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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945號
原   告 陳政南 


被   告 葉婷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七月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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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