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438號
上 訴 人 萬翔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溫世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
(下同)1,773,0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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