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22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開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綠豆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上訴人雖誤為「聲明異議」,然其顯係對本院上開判決聲明
不服,仍應視為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605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