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補字,108年度,18號
MKEV,108,馬補,18,2019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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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補字第18號
原   告 王玉燕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林淑鑾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24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梁家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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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