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補字第18號
原 告 王玉燕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林淑鑾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24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梁家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