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金城簡易庭(刑事),城簡附民字,108年度,2號
KMEM,108,城簡附民,2,20190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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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城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胡夢紋
訴訟代理人 朱純暄律師
      楊聖文律師
      謝凱傑律師
被   告 高子揚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城簡字第19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妨害家庭件(本院108年度城簡字第19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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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