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城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胡夢紋
訴訟代理人 朱純暄律師
楊聖文律師
謝凱傑律師
被 告 江小紅
上列當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江小紅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 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 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492 條、第502 條第1 項規定甚詳。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 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江小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未載明其真實 姓名及住居所等當事人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嗣未經原告依法補正,僅逕函覆 要求本院函詢被告,然被告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答稱 沒看過被告江小紅的身分證,不知被告江小紅之真實年籍資 料、不知被告江小紅的應受送達處所(見107年度他字第313 號卷第66頁、本院108年度城簡字第19號卷第57頁),被告江 小紅之人別,顯無法透過函詢被告補正,原告之訴於此部分 之程式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