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272號
原 告 詹淑
被 告 易振華
被 告 易鄧永娘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振華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3,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