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8年度,266號
FYEV,108,豐補,266,2019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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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266號
原   告 陳再福 

被   告 高絹琇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絹琇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新臺幣(
下同)196,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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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