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262號
原 告 蔡伯祥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彭靖瀅即尚昱機械起重
行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67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000元,應徵裁判費9,580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9,08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