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8年度,259號
FYEV,108,豐補,259,2019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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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259號
原   告 陳安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任滎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0,3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游任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
  為未成年人則應再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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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