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244號
原 告 蔡伯祥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彭靖瀅發支付命令(10
8年度司促字第8673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760,000 元,應徵裁判費18,424元,扣除原告前
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7,924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