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354號
上訴人即被告 唐瑞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奇田規劃設計國際企業社即董雪華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650元,應徵上訴裁判
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
上訴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