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秩易字,108年度,16號
FYEM,108,豐秩易,16,2019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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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豐秩易字第16號
聲請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處罰人  蘇中本 


上列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
4日以108年度豐秩字第12號裁處罰鍰,於民國108年3月25日確定
,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中本易處拘留伍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 本院以108年度豐秩字第12號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2,00 0 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20條第 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並提出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書為證。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又罰鍰易以拘留,以 300元 以上900元以下折算 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 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 鍰總額12,000 元,其罰鍰總額折算已逾5日,依前揭規定, 應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即應按每日2,400元折 算 1日為適當。準此,本件被處罰人欠繳之罰鍰,應易以拘 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 1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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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