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調字,108年度,144號
HUEV,108,虎簡調,144,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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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調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智宏、相對人蕭雪玲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
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趙智宏於民國88年5 月12日向聲 請人申請現金卡,共積欠聲請人新臺幣510,964 元,有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37720 號債權憑證為證。經 調閱相對人趙智宏之相關資料後,聲請人查得訴外人即被繼 承人趙家和留有雲林縣○○鄉○○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不動產)及其他未知遺產。惟相對人趙智宏未為拋 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其因積欠聲請人上開債務未清償,恐繼 承被繼承人趙家和之遺產後遭聲請人追索,乃與相對人蕭雪 玲合意,由相對人蕭雪玲為系爭不動產之繼承登記,相對人 趙智宏則全然放棄系爭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其等之行為,不 啻等同將相對人趙智宏就系爭不動產之應繼分無償移轉予相 對人蕭雪玲,自係有害於聲請人之債權。故聲請人依民法第 244 條規定,請求撤銷相對人趙智宏於遺產分割協議中無償 移轉系爭不動產之應繼分予相對人蕭雪玲之意思表示,及相 對人蕭雪玲應將系爭不動產於99年7 月1 日因分割繼承為原 因取得之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並將系爭不動產變更登記為 相對人趙智宏、相對人蕭雪玲二人公同共有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是依法律關係性質, 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 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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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