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08年度,165號
HLEV,108,花補,165,2019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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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165號
原   告 丁泰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庭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9,97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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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