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8年度,183號
HLEV,108,花簡,183,20190531,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花簡字第183號
原   告 黃群翔 
訴訟代理人 許炳煌 
被   告 鄭秀琪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羅丹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訴外人胡國城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致生 損害於原告,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確定;嗣 原告向胡國城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亦經本院105年度花 簡字第305號民事簡易判決胡國城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05,391元,但胡國城沒有財產可供執行。被告為胡國城金暘國際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暘公司)之 直屬長官,有監督確保胡國城業務上行為合法之義務,胡國 城以前開販賣不法商品名義向公司申請核准時,被告基於共 同侵權之意思,在契約上核章,是為共同侵權行為,應與胡 國城共同負連帶賠償之責。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 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105,39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民國105年6月29日向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下稱花蓮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狀,陳稱因被告擔任金暘 公司負責人,為胡國城直屬長官,與胡國城間具違反證券投 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同涉犯違反證券 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罪嫌,經花蓮地檢署起訴後,本 院刑事庭以105年度金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並經臺 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下稱花蓮高分院)以107年度金上訴 字第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被告無銷售違反證券投資信託 及顧問法之不法商品予原告,自無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侵權 行為。胡國城固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認定有 罪確定,然係因其認罪後經本院刑事庭為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當時未審酌本案商品性質,即認定胡國城有違反證券投資 信託及顧問法之犯行,惟於本院105年度金訴字第1號案件中 ,法院發函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詢問本案 商品性質後,認定本案商品屬投資型保險而非境外基金,故



判決被告無罪。況原告於105年6月29日向被告提起刑事告訴 時,主觀上即已認知被告為賠償義務人,原告遲至107年10 月29日始提起本件民事訴訟,縱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亦已罹於2年時效而消滅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胡國城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致生損害於原告 ,被告為胡國城直屬長官,應確保胡國城業務行為合法,胡 國城販賣不法商品向金暘公司申請核准時,被告竟予以核章 ,被告亦為共同侵權行為人,爰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 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105,391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原告主張有無理由,分 述如下:
㈠、按境外基金指於中華民國境外設立,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 質者,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 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 基金,違反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 外基金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上5,000萬 元以下罰金,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條第1項第6款、第 16條第1項、第107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依證券投資信託及 顧問法第1條、第3條、第6條規定,可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 問法係為健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而制定,從事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之經營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是證券投資信託 及顧問法非但係為健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之經營與發 展而制訂,亦含有保護投資人之色彩,並非僅為反射利益, 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規定係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定 保護他人法律。
㈡、經查,被告於95年間任職於金暘公司,並由胡國城向原告推 銷、購買金暘公司銷售之金融商品(下稱系爭金融商品), 而系爭金融商品均為Hansard公司之「Universal Retirement Programme」金融商品。本院刑事庭送請金融商品之主管機 關金管會判定系爭金融商品之性質,經金管會函覆以:「Ha nsard國際有限公司環球退休計畫所附之Universal Retirem ent Programme書面契約文件,其中『Life/Lives Assured 』、『Insured』、『Beneficiaries』、『Sum Assured』 及『Death Benefit』等名詞係保險專用名詞,一般指人壽 保險被保險人、要保人、受益人、保險金額及身故保險給付 ;且消費者於申請書中,可自行決定其所繳投資款項配置於 不同基金之比例(費用收取方式另於契約約定),並指定身 故給付之受益人,其相關文件亦記載投資款項於契約所規劃



之投資標的中進行累積與分配,並約定參據契約累積單位價 值進行『Death Benefit』、『Retirement Benefit』等給 付,似與我國投資型保險之運作方式相近」等語,有金管會 106年12月18日金管證投字第1060047498號函存卷可參(見 本院105年度金訴字第1號卷第243頁反面)。是依上開函文 意旨可知,本件Hansard公司之「Universal Retirement Pr ogramme」商品契約內容均為保險用語,且以身故給付結合 契約相對人選擇投資標的之方式,與投資型保險之定義相符 ,足佐系爭金融商品依我國金融商品法規之性質應屬投資型 保險,而非境外基金,尚難認被告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6條第1項、第107條第2款之犯行,本院刑事庭105年度金 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因此認定被告無罪,經檢察官上訴後, 亦經花蓮高分院以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號判決駁回上訴,有 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亦經本院調閱該案刑事卷宗核閱無 訛。準此,已難認定被告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6 條第1項、第107條第2項之情事,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 規定,向被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尚屬無據。㈢、又原告固稱其曾向胡國城請求,並經本院以105年度花簡字 第305號判決胡國城應給付原告105,391元及遲延利息等語, 查該案係因胡國城經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庭, 亦未提出書狀答辯,故本院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 用第1項,視同胡國城自認原告於該案之主張,有本院105年 度花簡字第305號判決可佐(見本院卷第12頁),惟該民事 事件與本件之當事人不同,本件不受該案判決所認定內容之 影響,附此敘明。
㈣、末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 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 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且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 算,而於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97條第1 項、第128條前段、第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關於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 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 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最 高法院72年台上第738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請求權人若實 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即起算時效,並不以賠償義務 人坦承該侵權行為之事實為必要,至該賠償義務人於刑事訴 訟中所為之否認或抗辯,或法院依職權所調查之證據,亦僅 供法院為判刑論罪之參酌資料而已,不影響請求權人原已知 悉之事實(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第2113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原告於104年5月1日以胡國城未給付保證收益之投資



款提起刑事告訴,有附於花蓮地檢署104年度他字第526號( 後併入花蓮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2786號)卷內之申告狀可 稽;復於105年6月29日再持花蓮地檢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 第2786號起訴書對被告提起違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6 條第1項、第107條第2款罪嫌之告訴,亦有附於花蓮地檢署 105年度他字第910號(後併入花蓮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338 4號)卷內之告訴狀可證,堪認原告至遲於105年6月29日即 知悉所購買投資之系爭金融商品已發生損害,且賠償義務人 即為被告及胡國城,詎原告遲至107年10月29日始對被告訴 請賠償損害,有民事起訴狀之本院收文戳章可參(見本院卷 第4頁)。原告固主張其要等到刑事偵結才能確定被告是否 要負責云云,惟民法第197條第1項所定時效期間,非以原告 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 為準,是堪認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2年時 效。因此,縱使原告得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向被告請求 ,被告既依法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原告上揭請求,亦因 罹於時效而消滅。
四、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依民法第184條 第2項、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5,391元及利息之損 害賠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1/1頁


參考資料
金暘國際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