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停字第2號
聲 請 人 銓興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世鏵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民國108年5月1
日高市都發開字第10831564900號函其中「停止供水供電」之行
政處分聲請停止執行。查本件聲請人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第3款規定繳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致聲請程式有欠缺。茲依
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