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69號
KSDV,108,訴,569,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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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6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 代理人 田伊君
被    告 慕琳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瑞文

被    告 李信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伍拾陸萬陸仟參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慕琳企業有限公司自民國107年5月28日向原 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利率依原告定儲指數月指 標利率加碼年息1.93%計算,並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 (1.93%+1.09%),按月攤還本息,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 債務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自逾期之日起在6個月以 內加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加 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慕琳企業有限公司並邀同被告王 瑞文、李信昇擔任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詎料被告僅還本 繳息至108年2月28日及同年3月28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目 前尚積欠本金合計256萬6396元及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 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 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 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 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 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 資參照。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 書、連帶保證書、原告銀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放款資料 等件在卷為證(見卷第2頁~第8頁),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 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琁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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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 現欠本金 │利息計算│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
│ │ │期間(年│(年息)│率 │
│ │ │/月/日)│ │ │
├──┼─────┼────┼────┼─────────┤
│ 1. │193萬3743 │自108/2 │3.02% │自108年3月29日起至│
│ │元 │/28起至 │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 │清償日止│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開利率10%,逾期超 │
│ │ │ │ │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之違約金。 │
├──┼─────┼────┼────┼─────────┤
│ 2. │63萬2653元│自108/3 │3.02% │自108年4月29日起至│
│ │ │/28起至 │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 │清償日止│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開利率10%,逾期超 │
│ │ │ │ │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之違約金。 │
│ │ │ │ │ │
├──┴─────┴────┴────┴─────────┤
│現欠本金256萬63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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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慕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