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期存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19號
KSDV,108,訴,519,2019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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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9號
原   告 楊聰澤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
      工處  
法定代理人 張劉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期存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業已明揭其旨。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定期存單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院前於民國107 年1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新臺幣(下同)20,800元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07 年12月21 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此 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查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 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琬萍
原告訴訟代理人陳樹村律師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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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