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01號
KSDV,108,補,601,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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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1號
原   告 川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園璁 


原告與被告上豪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紀秀清江紀玉蓮間損害賠
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58,137,0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3,63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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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豪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