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96號
KSDV,108,補,596,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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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96號
原   告 郭坤達 
兼法定代理 張昕馨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倖銜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8,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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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