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61號
KSDV,108,補,561,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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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61號
原   告 蔡進長 
法定代理人 丁格鳳 
原告與被告蔡文傑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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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