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52號
KSDV,108,補,552,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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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2號
原   告 陳延昇 
被   告 陳吟禎 
      陳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為請求將兩造公共同有之提存物新
臺幣(下同)2,873,210 元依每人各3 分之1 之比例予以分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57,737 元(計算式:2,873,210 元
×1/3 =957,7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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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