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2號
原 告 陳延昇
被 告 陳吟禎
陳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為請求將兩造公共同有之提存物新
臺幣(下同)2,873,210 元依每人各3 分之1 之比例予以分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57,737 元(計算式:2,873,210 元
×1/3 =957,7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