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贈與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33號
KSDV,108,補,533,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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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33號
原   告 蕭敏華 


被   告 王志仁 
      王志和 
      劉月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贈與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繼承人王耀輝間就王冠鋁業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131,775 股之贈與關係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2,254 元(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就上
開股份之核定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49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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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