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11號
原 告 竣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群
原告與被告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25,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9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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