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11號
KSDV,108,補,511,2019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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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11號
原   告 竣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群 


原告與被告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25,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9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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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竣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