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58號
KSDV,108,補,458,2019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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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洪偉理 
      鄭宜信 
      吳映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鐵山角鋼鐵企業有
  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9,978,304元,應繳裁
  判費715,82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715,32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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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