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57號
KSDV,108,補,457,2019050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7號
原   告 錡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雄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山崇核發支付命
  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4985號),而被告黃山崇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3,215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1/1頁


參考資料
錡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