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90號
KSDV,108,補,390,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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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告 江紫金 

被   告 郭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69,820 元(即原告
陳報扣除稅賦及規費後被告應給付之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5,053元,扣除前繳調解之裁判費5,000 元外,尚應補繳60,05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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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