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 告 高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淵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橙仕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
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8,204 元,應繳裁判
費9,3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8,86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