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許月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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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黃韡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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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
主 文
聲請人許月仙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以106年度司執消
債清字第37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再以107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172號裁定應予免責確定,此為本院核閱相關案卷無訛
。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