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救字,108年度,5號
KSDV,108,消債救,5,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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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鄧榮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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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本院108年度消債
更字第151號),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服刑中,無力繳納本件聲請費用, 爰聲請准予暫免繳納等語。
二、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本條例)第6 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 。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 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條例 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15條規定綦詳。而當事人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 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固 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本條例聲請更生而非清算,而本條例 第7 條所定暫免繳納費用之情形係以聲請清算為限,聲請更 生並不與焉。蓋更生乃係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以債務人將 來收入作為償債來源,故債務人將來須有一定收入之望,例 如:固定薪資或報酬之繼續性收入,或雖無固定性,惟仍有 持續性收入之望者,始適合利用更生程序,如債務人無力支 付數額不高之聲請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當無經由更生程序以 清理其債務之望。本件聲請人既係聲請更生,則其依本條例 第7 條之規定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 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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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