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108年度,118號
KSDV,108,審重訴,118,2019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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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重訴字第11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洪偉理
      鄭宜信
      吳映緻
被   告 鐵山角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沛聰 
人         
被   告 吳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 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5 月7 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458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 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15,824 元,此裁定已於 108 年5 月9 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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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鐵山角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