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8年度,86號
KSDV,108,審訴,86,2019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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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86號
原   告 蘇麗絹 
兼訴訟代理 王運平 

被   告 王韶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高雄市○鎮區○○段000 ○00000 地號
土地及其上同段657 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遷讓返還予原
告及全體共有人,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全部之價值
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7,300 元【計算式:(106 ㎡
+1 ㎡)×公告土地現值34,000元/ ㎡+建物課稅總現值369,30
0 元=4,007,300 元),至於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
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7,3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0,699元,扣除前繳裁判費9,800 元外,尚應補
繳3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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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