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贈與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8年度,576號
KSDV,108,審訴,576,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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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576號
原   告 鍾旻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葉佳勝律師
被   告 曹阿里 
      魏采瑩 
      魏亞貞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 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 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 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 第5條明定。復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 、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家事丙類 事件;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繼承訴訟事件,家事事 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6款、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9 條第1項第7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 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 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70條第1款前段、第2款亦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魏玉麟(民國108年3月13日歿) 生前與原告成立死因贈與契約,約定魏玉麟將來死亡後,將 其所有坐落屏東縣○○鎮○○路0巷0號之8房地移轉登記予 原告,魏玉麟於過世後,被告等為其繼承人,應繼受並履行 該死因贈與契約,故請求被告等就上開房地辦理繼承登記後 ,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情,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 項第6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查魏玉麟死亡時之住所地位於 屏東縣○○鎮○○路0巷0號之8,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 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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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