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8年度,523號
KSDV,108,審訴,523,2019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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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523號
原   告 張昕馨 
被   告 郭倖銜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28號核發支付命令, 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7日以108年度補字第329號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8年4月3日寄存送達 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 答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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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