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勞訴字,108年度,50號
KSDV,108,審勞訴,50,201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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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勞訴字第50號
原   告 簡志賢 
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
      林宜儒律師
被   告 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2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遭被告非法解僱,且自民國107 年7 月21日起未給付薪資,聲明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及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3,088 元,並按月給付 原告43,188元。然而,被告之公司所在地在高雄市仁武區,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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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