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87號
KSDV,108,司拍,87,20190514,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邱姵菁 
相 對 人 義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義豐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4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 )1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 國137年4月17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 償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107年4月24日邀同案外 人洪義豐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0元,其還款 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 按期清償,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 相對人自民國108年1月2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 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各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 │鳳山 │頂新 │ │23-2 │ │105.52 │全部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939 │頂新段23-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一層:63.16 │陽台:23 │全部│ │
│ │ │ │4層樓房 │二層:63.16 │ │ │ │
│ │ ├───────────────┤ │三層:63.16 │ │ │ │
│ │ │過埤路143之1號 │ │四層:63.16 │ │ │ │
│ │ │ │ │屋頂突出物: │ │ │ │
│ │ │ │ │25.21 │ │ │ │
│ │ │ │ │合計:277.85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義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