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585號
債 權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債 務 人 林鎮鴻(原名:林崇智)
債 務 人 張素雲
債 務 人 林沛瑜
債 務 人 林宗寬
一、債務人林沛瑜、林宗寬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美珠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林鎮鴻(原名:林崇智)、張素雲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貳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八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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