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503號
KSDV,108,司促,9503,201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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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503號
 
債 權 人 夏長安 




債 務 人 陳慶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佰伍拾伍萬伍仟參佰捌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
│  │(新台幣)  │           │      │
├──┼──────┼───────────┼──────┤
│001 │1,123,008元 │民國106年12月11日   │6%     │
├──┼──────┼───────────┼──────┤
│002 │1,554,560元 │民國106年12月11日   │6%     │
├──┼──────┼───────────┼──────┤
│003 │1,554,560元 │民國106年12月11日   │6%     │
├──┼──────┼───────────┼──────┤
│004 │1,123,008元 │民國106年12月11日   │6%     │
├──┼──────┼───────────┼──────┤
│005 │697,620元  │民國107年1月3日    │6%     │
├──┼──────┼───────────┼──────┤
│006 │1,121,507元 │民國107年2月5日    │6%     │
├──┼──────┼───────────┼──────┤
│007 │381,124元  │民國107年2月5日    │6%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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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